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民初15069号
原告: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街****-2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6488791E。
法定代表人:袁卫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婵,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信用代码:91330300736021023G。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昆山花桥镇兆丰路**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108350X3。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鸿斌,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4元,减半收取6727元,由原告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荣丰
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
人民陪审员 陆 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