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14号
原告:江苏曙建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狼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曙建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狼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