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赣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2民初67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正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东乡镇黄金槽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赣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399号1栋17层17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正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赣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