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赣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443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18层)。 负责人:李某。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