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佛山市诺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26号 申请人:佛山市诺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2号***世纪滨江一号楼12层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KP1D7E。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珊珊,均系广东行踔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85T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诺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278号],申请人佛山市诺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385.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诺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385.7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诺本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