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1201号
原告: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85T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瑞龙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X685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09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丰屋蔀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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