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燊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山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山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613(天津扶摇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DZ014号)。
法定代表人:孙钢,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洺源,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被告: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国银大厦401-021室。
法定代表人:都建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燊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泰科技产业园天安路与安泽道交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奚柏杨,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山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洺源、天津康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燊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9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新轶
书 记 员  沈雪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