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燊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燊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宁天办公设备维修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4369号
原告:天津燊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泰科技产业园天安路与安泽道交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柏杨,董事长。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宁天办公设备维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盈江西里*******号。
经营者:***。
原告天津燊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宁天办公设备维修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燊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燊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天津燊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