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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26民初59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孟宪林,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鞠亚伟,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王志鹏,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齐智豹,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郭树森,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刘亚斌,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刘明星,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孙贵林,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宗耀,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刘海涛,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刘俊华,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刘海豹,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胡雅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李文清,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麻洪卫,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王海涛,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李志宇,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诉讼代表人:***,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诉讼代表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诉讼代表人:孟宪林,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辉,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万达广场后熠卫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国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东,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刘俊学,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第三人:刘树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利等19人诉被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刘俊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永利等1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达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