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与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农村公路及街巷硬化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5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商喜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丽,法制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德,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团结西街兴盛苑**楼****
法定代表人史大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喀喇沁旗农村公路及街巷硬化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已撤销)。
上诉人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8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和上诉人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8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准许上诉人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74元,减半收取15087元,由上诉人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占龙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董燕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连领波
书记员 聂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