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10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1民终5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294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3342元由被执行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小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