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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7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钢铁路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美,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元遗山南路玫瑰苑********。

法定代表人:任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强。

再审申请人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今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为申请人提供的商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供应的商砼试块存在质量问题。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的证据系伪造。三、申请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未收集的。四、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五、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六、原判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申请人已举证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予以反驳,亦应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因申请人提供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反诉请求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申请人应对相关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审判令申请人赔偿补强加固等费用,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非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范畴。申请人主张原审案件审理中存在徇私枉法情形,未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倩

审判员 堵中阳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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