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30民初146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43544594E,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鸿升时代广场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诉被告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2021年6月签订的中空内模抹灰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3479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原告诉讼期间的误工费3600元、差率费3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后原告以三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2590元,合计2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