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23民初43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娄烦县。
负责人:郭某。
被告: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告:宋某。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本次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小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慧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