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8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穆某,山西景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20)晋0108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限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