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7348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赖雪梅。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房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