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2207号
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孵化基地综合楼2楼1#1F-0F246室(八戒湘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恋,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牛怿。
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