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安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81民初88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云南安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路2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安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安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安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