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225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瞿建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XXX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北门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
申请执行人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31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利息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见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资金账户等财产,此外,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期土地上的房产由本院另案财产保全时查封,暂未能处理,二期土地由本院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5民初3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致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闵浩德
审判员  谈卫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