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747号之二十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得力热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得力热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2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