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102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申请人为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号码为00100041/26515633、出票金额为2.8万元的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依据申请人陈述,在案涉票据丢失时,申请人已非案涉银行汇票的持票人,故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对案涉银行汇票公示催告主体不适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查宣东
法官助理杨国胜
见习书记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