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8号
原告河南省恬澜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7TFDA4T。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西司门街道万善街熙和府小区3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智点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7J03R4F。
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五大街与安康路交叉口新龙国际大厦中关村智酷人才与产业创新基地五层05-C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恬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智点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河南智点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能,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河南省恬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智点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