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402民初16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瑞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瑞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蕊
代书记员 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