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983执保735号
申请保全人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理庭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鲁0983民初23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9年6月1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滁州琅琊路支行账户49×××63银行存款75万元,实际冻结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2020)鲁0983执保735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