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2309号
申请人: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生。
被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涧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
申请人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肥城***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成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