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顺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5272苏州市中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永顺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272号
原告:苏州市中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2283209D,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南石皮弄**。
法定代表人:吴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爽钢,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永顺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26364890D,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苏州市中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永顺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中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中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立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臧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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