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23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附**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09322018。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5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芳
审 判 员  何与芹
审 判 员  朱会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金丽
书 记 员  王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