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3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中路7号附2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09322018。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玉龙,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重庆路日月星大厦1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KN3F3J。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被告:王建锋,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玉龙,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连带返还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承担利息195000元,共计69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合伙协议,以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为将贵州省88个县市内的“M100甲醇加注站配变电及线路迁改工程”发包给三位原告,由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经过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向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500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原告按约缴纳保证金后,积极准备该工程相关的材料、人员等,可是让三原告感到失望、震惊是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未取得该项目工程发包权。经三原告多次找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索要保证金及赔偿损失,被告王建锋承诺若2019年11月不能安排进场施工,将全额退还保证金并从2019年6月起按该笔保证金月利息3%支付给原告即:500000元+500000元×3%×13=695000元,被告王建锋就该笔款项作担保。综上,现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与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予追认,被告违反双方达成的协议,其性质是恶意拖欠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血汗钱,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以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伙期限以签订协议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如果工程得以实施,高端电力公司以合同款的2%提取管理费,无论施工合同是否履行、解除、终止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工程项目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9年6月12日,***、***以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贵州省88个县市内的“M100甲醇加注站配变电及线路迁改工程”发包给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合同签订期3个工作日内向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一次性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给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不能通知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场施工,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主张退还保证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次日,***通过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后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通知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1月5日,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锋出具《承诺书》,载明:“关于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转到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一事,若2019年11月15日前不能通知安排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我王建锋自愿承诺:该笔履约保证金我个人全权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月利息3%支付给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计息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直到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以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约定***、***以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相关建筑资质,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对原告主张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王建锋虽为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其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上看,明显系以个人名义出具并载明个人承担相关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的加入,其对履约保证金利息的承诺,不能当然约束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故王建锋应承担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4日计算。原告主张利息195,000.00元,未超过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共同返还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
二、被告王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利息19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件受理费5,3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共同承担3,880.00元,王建锋承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