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申请人:**,男,白族,1978年3月1日,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瑾,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1170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娜,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189632。
被申请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7号附2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09322018。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2021)黔0281民初351号一案在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中取得的执行款项,及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两项共计43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标的4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21)黔0281民初351号一案在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中取得的执行款项,及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冻结限额为430000元。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