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龙,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龙,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7号附2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09322018。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龙,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重庆路日月星大厦1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KN3F3J。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高端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9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贵州汇鑫集群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9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