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212号
申请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学荣。
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忠效。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执保2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2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2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新宇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