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211号
申请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学荣。
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忠效。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2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新宇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