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01民初3267号
原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领世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56172A。
法定代表人:赵明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高阳美信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晨大道北侧8国道东侧(愿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5P669J。
法定代表人:吕忠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高阳美信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住所,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西侧喀什特区设计厦****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B0E3XB。
负责人:李军利,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高阳美信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高阳美信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柳 玉 辉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热那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