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

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138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民初66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保全被执行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2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188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财产被查封(扣押)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学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曾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