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02民初265号
原告: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天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忠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天成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天成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天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