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3165号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广告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录侠,系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吕忠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广告部与被告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广告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广告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