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37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洁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与西三环交口西行300米路北富丽花园北区(富强苑)17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肖树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南侧、车轴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世彬,总经理。
原告河北洁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冀0208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河北洁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洁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的冻结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