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体旅产业发展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起、辽宁省辽勤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4民初12534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起,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辽宁省辽勤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MAOYBGY91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起、辽宁省辽勤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勤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辽勤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778元及评估费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房屋为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起房屋为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6号17栋143号,系原告楼上。2021年1月20日原告发现房屋漏水,被告**起未通知原告,到7月份找到原告,声称要换水管,也未提漏水事宜。待原告回家后,发现屋内一片狼藉,棚顶,墙面由于漏水已长绿毛,地板长时间浸泡,大部分已翻起,距漏水日已半年之久,地面还处于潮湿状态。经询问四楼,才告知是被告家自来水管爆裂造成。现由于被告造成的漏水浸泡,导致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棚顶、墙面、地面均需要维修,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漏水问题,被告态度非常恶劣,原告与被告就上述财产损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辽勤集团辩称,请法院考虑本案与另一个关联案子的不同,本案在水管爆裂之后,另一被告**起没有通知原告,而是在长达6个月之后才告知原告屋内被淹,导致地板被浸泡,扩大了损失,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起承担部分损失。 被告**起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于洪区黄河北大街6-17栋143房屋系系原告***所有,位于于洪区黄河北大街6-17栋143房屋系被告**起所有,该房屋所在小区为老旧小区,该房屋自来水供水主管线在室内,该漏水管道产权单位系被告辽勤集团。2021年1月20日被告**起房屋室内的自来水主管线冻裂,造成于洪区黄河北大街6-17栋133、123、113三户业主屋内被渗水,本院作出(2021)辽0114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起赔偿于洪区黄河北大街6-17栋123房屋产权人***3,700元,本院作出(2021)辽0114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起赔偿于洪区黄河北大街6-17栋113房屋产权人***7,994元。本院作出(2022)辽0114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辽宁省辽勤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起赔偿款共计11,694元。 另查明,(2022)辽0114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此次漏水水管的产权单位系辽勤集团,辽勤集团应承担此次漏水事故造成的全部责任。 经辽宁永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永安评报字(2022)B094号资产评估报告,原告所有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因漏水造成的资产损失为2778元。因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冻裂的漏水水管产权单位系辽勤集团,辽勤集团应承担此次漏水事故造成的全部责任。此次漏水事件共造成于洪区黄河北大街6-17栋133、123、113三户业主屋内被渗水,故被告辽勤集团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778元及评估费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省辽勤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共计5,7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辽宁省辽勤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