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5308号
原告: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俞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泖,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炜,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大唐时代商业综合楼**901iv>
法定代表人:于燕杰。
原告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混合云业务合作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租金2410842元(租金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2月1日,原告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混合云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就乙方智慧通信机房的全国混合云开展资源、技术、产品和市场合作,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专项之硬件设备和网络资源建设一个合作共赢的全国混合云平台,甲方负责该云平台所需要的虚拟化软件、云操作系统等软件的建设和运维管理;甲方负责整体全国混合云业务的独家运营和业务管理;乙方负责提供整体本合同框架内所需硬件资源、P资源、带宽资源、机柜资源等的建设和运维管理。甲、乙双方价格计算标准和结算模式如下:(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须由乙方采购建设的混合云平台的硬件资源设备清单(包括交换机、服务器、存储资源等的品牌型号),在各个厂家价格类似情况下优先选用运营商提供的华为集采型号和集采价格(如因各种原因做不到华为集采,则按照不高于华为集采价选用其它同类同档次品牌产品,如华三、浪潮、DEL等),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乙方提供的本次混合云硬件成本总价按上述原则经双方确定后,按照四年均摊后的每年成本的1.12倍计算结算价格(如需乙方投入的硬件总成本为X,则四年中每年甲方结算给乙方的价格=(X/4)×1.12;硬件投入根据甲方运营规模分批投入,双方验收后分批计算结算成本,并视后续业务发展情况由乙方给予及时配合扩容;甲方负责本项目混合云的整体1AAS基础系统技术(含云计算虚拟化技术、云操作系统技术、云安全防护技术等)、PAAS平台技术及产品、SA应用软件系统及产品的建设与运维管理,乙方公司销售上述甲方的技术产品予第三方客户,则双方采用项目分成制原则进行结算,结算比例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明确。本合作项目从混合云投入正式运营之后,甲方承诺第一个年度即首年结算给乙方不低于5000000元人民币(包含硬件设备结算额和客户业务结算额等),次年不低于10000000元人民币,以后每年不低于行业平均增长率。结算办法,统计周期为自然季,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起始时间点为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的硬件订单时间为标准,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按甲乙方双方确认清单进行结算。本项目所涉及专用的设备产权在四年租用费支付完毕后归甲方所有。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如无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五年。原、被告双方代表人员均于合同落款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协议签订,并生效。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2019年设备调试完成并上线,4月1日开始业务正式运行,并收费。另查明,2019年5月28日深圳中和云项目第一期采购确认单载明,原告共采购并投入的设备价格为5924381元,按照成本均摊后按每年1.12倍计算每季度的租金为414707元;另有机柜12台,每台机柜按月租金3000元,每季度为108000元,合计每季度租金522707元。自2019年4月投入至2020年9月,已运行6个季度,被告已经支付租金合计725400元,尚欠2410842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还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现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截止2020年9月30日结欠原告租金合计2410842元,依法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减少后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合计2410842元。
案件受理费13044元(已减半),由被告深圳市中和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