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2财保4号
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54396A,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九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95942362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阿塔公路七公里处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良,董事长。
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里的存款1,412,212.8元。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维尔自治区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里的现金1,412,212.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婉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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