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保886号
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九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团结南路4198号1区7丘88幢4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来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奇台县支行银账户×××内存款16707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奇台县支行银账户×××内存款16707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