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6595号
原告: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九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吕涛
人民陪审员     王瑞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钰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