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九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女,该单位招聘主管。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新疆科学大厦1栋6层16-21室。
法定代表人:任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7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0589.62元,已执行标的为5894.18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695.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2年7月8日、7月19日、8月4日、8月22日、9月8日、10月1日日、11月1日、11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保险、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冻结银行账户并扣划5894.18元,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7月7日。
3.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