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9-9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58号新疆科学大厦1-16-21室L。
法定代表人:任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怡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9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695.44元(含执行费5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企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浩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