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923号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0855833X。
法定代表人:荣新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新华,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5972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司继国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5-3号楼房一套(产权证号06-××3);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959729.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