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278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荣新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新华,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鲁0306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