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92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0855833X。
法定代表人:荣新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新华,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泰林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