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淄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财保253号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1-10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80G84W。
法定代表人:崔晓姗,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苗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34432145B。
法定代表人:方晓东,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淄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3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