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82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1-10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姗,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苗峪村。
法定代表人:方晓东,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淄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8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淄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账户1260××××3749人民币5300000.00元。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