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269号之四
原告:江苏东桓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UUQL98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曙新工业园白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80G84W,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1-10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江苏东桓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淄博普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东桓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东桓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桓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64元(江苏东桓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东桓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海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夏闵缘